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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索引号 370403/2022-13830 主题分类 司法
        成文日期 2021-11-30 发布日期 2021-11-30
        发文机关 365客服电话_365完美体育官网入口_best365官网体育投注人民政府 关键词
        发文字号 薛政发〔2021〕15号 有效性 有效

        365客服电话_365完美体育官网入口_best365官网体育投注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365客服电话_365完美体育官网入口_best365官网体育投注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》的通知

        薛政发〔2021〕15号


        各镇政府,临城、常庄街道办事处,新城街道筹备处工委,区政府有关部门:

            现将《365客服电话_365完美体育官网入口_best365官网体育投注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

        365客服电话_365完美体育官网入口_best365官网体育投注人民政府

        2021年11月30日

        (此件公开发布)


        365客服电话_365完美体育官网入口_best365官网体育投注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

        一章 总

    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,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,维护法制统一,推进法治政府建设,根据《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》《枣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本区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      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(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),是指区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,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,对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,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、办法和规则等行政公文。

        区政府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、人事任免决定、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、工作部署、应急预案、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、不具有普遍约束力、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,不适用本规定。

        区政府、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,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。

       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、起草、审查、决定、公布、备案和解释等适用本规定。

        第四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指导、审查和监督等工作。

       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,应当遵循下列原则:

        (一)坚持依法决策,维护法制统一,维护公平正义;

        (二)坚持科学决策,遵循客观规律,解决实际问题;

        (三)坚持民主决策,推进信息公开,扩大公众参与;

        (四)坚持改革创新,推进职能转变,优化发展环境。

     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:

        (一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;

        (二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、不便操作的;

        (三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授权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。

        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具体操作性规定的,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。

       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、行政征收等事项;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,不得违法增加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。

        第二章 立 项

        第八条 区政府部门认为需要以区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,应当于上一年十月底前,向区司法行政部门提报立项申请,对制定的必要性、制定依据、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。

        第九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从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中,选择合适的规范性文件项目,建议有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。

        涉及规范多个部门职责、社会公共利益的立项申请,可以由区司法行政部门直接提出。

        第十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。

        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项目建议,以书面形式送区司法行政部门。

        对征集到的项目建议,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交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。

        第十一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、省、市立法情况,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,拟定区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,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。

        第十二条 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在执行过程中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。对拟增加的项目,有关部门应当将立项申请及有关材料送区司法行政部门,经审查通过后,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。

        第三章 起 草

       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申请立项的部门起草。

        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,可以由区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起草。

        专业性、技术性较强的,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。

        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,应当深入调查研究,采取召开座谈会、论证会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。

       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,公众有重大分歧的,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,或者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,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听证。

        第十五条 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,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。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5日内,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印章的修改意见反馈起草部门;逾期不反馈的,视为同意。

        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。意见合理的,应当予以采纳;有争议的,应当充分协商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,应当在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。

       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完成起草工作后,应当经起草部门负责人会议集体研究,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,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,报送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查。

       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向区司法行政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,应当提交下列资料:

        (一)送审报告;

        (二)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;

        (三)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;

        (四)起草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;

        (五)依据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资料;

        (六)有关部门的修改建议以及采纳情况说明;

        (七)座谈会、论证会、听证会等相关材料。

       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
        (一)制定的必要性;

        (二)制定的依据;

        (三)拟解决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;

        (四)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。

        第四章 审查

        第十九条 对送审的规范性文件草案,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:

        (一)是否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相关规定;

        (二)是否超越法定职权、违反法定程序;

        (三)是否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、衔接;

        (四)是否正确处理有关部门、组织和公民的意见;

        (五)是否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;

        (六)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。

       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区司法行政部门退回起草部门:

        (一)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规定的;

        (二)通过部门发文或者部门之间联合行文能够解决实际问题,不需要以区政府名义行文的;

        (三)未列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,或者未经区政府同意增加项目的;

        (四)报送的材料不全,且未按照规定补正的;

        (五)与有关部门存有较大分歧,且尚未进行协商的;

        (六)不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的其他情形。

       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,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
        与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涉及改善民生、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、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,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、论证会和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。

       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的主要措施、管理体制、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,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协调,达成一致意见;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,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、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区司法行政部门处理建议报区政府决定。

        第二十三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,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,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合法性审查意见后报区政府。

       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

       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。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规范性文件草案时,由起草部门负责人作说明。

        第二十五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,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,经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审签后,按程序报区长签发。

       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经区长签发后,区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、统一编号,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,并在区政府公报和区政府网站统一公布。区政府公报刊登的文本为正式文本。

        未经统一登记、统一编号、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,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。

       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。

       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;标注“暂行”“试行”的,有效期为1年至2年。有效期届满的,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。

       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。但是,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,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、公共利益的,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       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,实施部门应同步做好政策解读。

       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,起草或者实施部门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,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。经区司法行政部门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,报区政府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。

        第六章 备案、解释、修改与废止

        第三十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,按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。

       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区政府。

       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。

       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:

        (一)依据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;

        (二)依据的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;

        (三)实施部门发生变化的;

        (四)评估后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;

        (五)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其他情形。

        第七章 附 则

        第三十三条 各镇(街)和区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,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
      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 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 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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